学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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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如蝶舞

2022/8/20 18:41:29   

序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

第三章 学校管理体制与组织结构

第四章 学院管理体制与组织结构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六章 学生与学员

第七章 校友及校友会

第八章 资产、经费及后勤

第九章 校训、校徽、校旗及校庆日

第十章 附则







序言

安徽农业大学的前身是1928年在安庆创办的省立安徽大学,1935年6月省立安徽大学农学院创立,1953年经院系大调整,安徽农学院在芜湖独立建院,1954年迁至合肥办学,1995年更名为安徽农业大学。2011年学校被批准为安徽省人民政府与农业部共建院校,2013年被批准为安徽省人民政府与国家林业局共建院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办学行为,推进学校管理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保障学校依法、依章程自主办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安徽农业大学”,简称“安农大”;英文名称为“Anhui Agricultural University”,简称“AAU”。

学校注册地址为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130号,邮政编码为230036。学校网址为www.ahau.edu.cn。

第三条 学校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校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资源和智力支持。

第五条 学校按照教学研究型大学的基本定位,着力建设安徽现代农业科技与管理人才培养基地、农业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基地、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研究基地。

第六条 学校大力弘扬“艰苦奋斗、无私奉献、开拓创新、献身‘三农’”的“大别山道路”精神,坚持政产学研用紧密结合,重视科技创新,鼓励成果转化,努力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现代化建设。

第七条 学校积极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国(境)内及国外的大学、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及政府部门等组织的合作。

第八条 学校努力建成农林学科国内一流、若干优势学科有重要国际影响、综合办学实力位居同类院校前列的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农业大学。

第九条 学校以农林和生命学科为优势与特色,统筹农学、工学、理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法学、医学、教育学、艺术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学校发展实际,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十条 学校以普通高等教育为主,依法在国(境)内、国外招收学生。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以本科生、研究生学历教育为主体,同时积极开展其他形式的教育。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科学、合理的办学规模。

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

第十一条 学校是安徽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安徽省教育行政部门主管。

第十二条 举办者依法对学校享有指导学校改革发展、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等职权。

第十三条 举办者依法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为学校进行发展改革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持,为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学条件和经费投入,保障学校的办学条件。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制定学校发展规划,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

(二)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依法颁发学业证书,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四)聘任教职工,制定管理制度,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管理、使用学校的资产和经费;

(六)维护学校正常教学活动和工作秩序;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培养各类人才,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努力建设教学科研实践基地,加强与其他单位和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三)加强大学文化建设,推进文化传承创新;

(四)维护教职工与学生的合法权益,保护学校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五)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实行民主管理,依法接受举办者、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与指导,依法接受师生员工与社会的监督和评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管理体制与组织结构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安徽农业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安徽农业大学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最高领导机构,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知名专家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简称“全委会”)在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会议由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常委会确定。

第十九条 学校设校长1人,副校长若干人。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

第二十条 校长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行政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知名专家培养体制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安徽农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和调整党政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和调整公共服务机构、专门委员会或其他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依据其章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对学校重大发展规划,教学、科研、教师队伍建设、学科建设和国际合作交流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和调整方案;

(三)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调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审议学术评价、学术争议的处理规则,裁决学术纠纷,裁定学术不端行为;

(五)评议审核学校新设学位授权点的申报工作;

(六)审议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七)根据学校发展需要,适时成立相应职能的专门委员会;

(八)其他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和评定的学术事项。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工作的决策、评议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制定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对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二)审议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

(三)作出批准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四)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五)审议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标准和办法;

(六)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作出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七)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争议有关事项;

(八)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指导机构。

教学指导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对人才培养规划、人才培养质量监控、教育教学改革等重大议题及相关措施进行研究与论证,并提供指导性意见;

(二)研究并论证专业设置和调整,审议关于制(修)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的原则意见,并监督实施;

(三)指导建立并完善学校教学质量标准和监控体系,对影响教学质量的问题进行专题研讨,提出解决方案;

(四)审议教育教学方案、人才培养质量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审议并确定教学建设与教学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六)审议学校实验室和校内外学习实训基地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

(七)讨论各类教学成果奖、教学奖励、教学竞赛、教育研究课题的推荐和评选工作;

(八)裁定有关教学责任事故、教学工作考核及教学评估中的争议;

(九)审议学校投入的教学建设经费的使用情况;

(十)讨论由校长委托的其他教学事宜,提供咨询建议。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照有关规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职能监督,维护全体教职工合法利益。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其执行委员会代为履行职权。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及社会团体接受学校党委政治领导。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及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等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第二十八条 中国教育工会安徽农业大学委员会(简称“学校工会”)是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按照《中国工会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安徽农业大学委员会(简称“学校团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在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志愿服务活动、学生素质能力提高、学生合法权益维护等方面发挥组织、引领和指导服务作用。

第三十条 安徽农业大学学生会和研究生会是学生自治组织,分别在学校团委和研究生学院党委的指导下,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参与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进行运营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可以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联合设置教育科研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协同研究与社会服务等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科学、民主、规范的决策制度和议事规则。学校重大事项按照决策程序,组织调研与论证,决策机构集体讨论决定。

重大事项是指关系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涉及学校、教职工和学生重大权益的,以及其他有明确规定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及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等制度,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与舆论监督,规范权力运行。

第四章 学院管理体制与组织结构

第三十五条 学院是学校组织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基层组织机构。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进行自主管理,建立“党政联动,责任共担,民主决策,分工合作”的领导体制与工作机制,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第三十七条 学院党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履行相应的职责,负责人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进行选任。

第三十八条 学院行政在学校行政的领导下履行相应的职责,设院长1人,副院长若干人,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任免,实行任期制,每届4年,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九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委员会的分委员会,是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机构和其他事项的咨询机构,是教授治学和专家学者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

学院学术委员会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和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与监督,依据其章程履行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位评定、教学指导、学风建设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推荐等职能。

第四十条 学院设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保障教职员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四十一条 学院其他组织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和职责。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学科研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党政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等。

第四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二)公平参与各级各类奖励及荣誉称号评选;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享受福利待遇;

(四)知悉学校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校改革、建设和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在职务调整、岗位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重要事项方面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二)合理使用学校资源,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积极参与教学改革,遵守学术规范,创造科学新知,传播先进思想和科学文化;

(四)关心爱护学生,为人师表,爱岗敬业;

(五)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或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五条 学校实行岗位分类分级管理聘用制度:

(一)教学科研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用制度;

(二)党政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职级聘用制度;

(三)工勤技能人员实行技术等级聘用制度。

第四十六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建立健全各类培训、进修制度,支持各类人才发展,尊重教师的创造性活动,为教学、科研、管理和社会服务等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工作绩效、反腐倡廉等方面进行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发放绩效津贴、晋升、降级、续聘或解聘、奖励或处分的依据。

第四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障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通过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依法参与学校管理。

第六章 学生与学员

第四十九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入学报到注册、取得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使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按学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跨学科、跨学院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平等申请及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资助、奖励及荣誉称号;

(四)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并符合相关规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依照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自治组织、学生社团及文体活动等;

(六)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及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二)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资源及设施,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参加学校教育计划及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活动,努力学习,修满学校规定的学分,按时完成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而应尽的相关义务;

(五)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方面表现优异或其他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包括国家奖(助)学金、学校专业奖学金、特殊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绿色通道及各类社会资助等在内的扶困助学体系。

学校采取多种措施保证学生健康成长,为学生提供安全教育、就业指导、勤工助学、心理健康辅导与咨询等服务。

第五十四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校学生代表大会和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各自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障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六条 学员是指没有本校学籍,依照有关规定在学校注册并接受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受教育者。

学员入学应当与学校签订教育服务协议。

学员按照法律和学校的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七章 校友及校友会

第五十七条 校友是指在安徽农业大学及其前身学习过的毕(肄)业生、学位获得者,工作过的教职工和接受过教育培训的学员;二级学院函授班、培训班等毕(结)业学生、学员;学校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以及经校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且获得学校校友会会员资格的机构、团体或个人。

第五十八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学校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分会。

第五十九条 学校鼓励校友对学校的改革发展建言献策,欢迎校友以各种形式参与和支持学校的建设。

第六十条 学校通过校友会及其他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充分发挥校友会在服务学校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

第八章 资产、经费及后勤

第六十一条 学校资产是指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经济资源,主要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相关权益。学校依法具有资产处置权。

第六十二条 学校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扩充办学资源。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使用效率。

第六十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预算管理,规范财务秩序,防范财务风险。

第六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完善监督机制,规范财经行为,强化经济责任,加强支出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公共服务与后勤服务机制,为学校事业发展提供保障。

第九章 校训、校徽、校旗及校庆日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校训为“团结、勤奋、求实、创新”。

第六十八条 学校校徽整体外形为双圆形,庄重典雅。颜色为橄榄绿色。

中间的圆形代表地球或太阳,寓意团结有朝气,下面由安徽农业大学英文(Anhui Agricultural University)缩略AAU并列构成一本打开的书籍,寓意用知识托起地球,用知识迎接未来。校徽内有舒同先生所写的“安徽农业大学”校名,1928代表学校建校时间,Anhui Agricultural University为英文校名。

第六十九条 学校校旗旗面主色为橄榄绿色,文字为黄色。橄榄绿色深厚有底蕴,黄色朝气蓬勃有活力。“安徽农业大学”、“Anhui Agricultural University”两行文字居中于校旗的横向中心线之上,简单明了,具有较强的形式美感和视觉传播力。

第七十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10月20日(公历)。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和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章程核准稿和说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安徽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生效,并报教育部备案。学校向社会和校内公布本章程。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制度应与本章程一致。

第七十三条 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时,可以依据章程制定程序,对章程进行修订。

章程修订案报安徽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学校重新发布章程。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自省教育厅核准批复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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